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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一自建房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

  • 我脑残我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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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4/12 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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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家房屋建盖工程承包给他人,他人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有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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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牛某将居住的房屋建盖第二层的施工承包给某劳务部并签订《建房合同》。2022年10月,该劳务部将牛某家的部分工程转包李某并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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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李某雇佣了刘某、张某搬运钢模板搭架子,由张某在屋顶搬运给刘某,刘某将钢模板传递给架子上的李某。在此过程中,李某已告知刘某够不着、接不到,刘某仍然将钢模板放下,致使钢模板从脚手架上滑落,被施工作业的架子阻挡后改变掉落方向,滑落掉进水井房内砸到牛某父亲头部,致使其父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审理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劳务部将承建牛某房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李某雇佣刘某、张某从事施工作业亦形成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即该劳务部和李某、刘某、张某亦形成劳务关系。由于李某、刘某、张某在搭建架子时钢模板掉落致牛某父亲死亡,该劳务部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刘某在从事劳务作业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因传递钢模板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钢模板掉落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传递钢模板时已将钢模板安全传递给了刘某,其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陆良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劳务部、李某、刘某共同赔偿牛某及其父亲亲属人身损害赔偿金827692.62元,被告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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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若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爱我毁她你好吊i
  • 发表于:2024/4/12 10:37:46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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