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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方某刚(男,35岁),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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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2/26 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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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邑检刑诉〔2023]62号

被告人郭良,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8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上。2022年3月23日因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4月5日服刑期满被滕州市看守所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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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云峰,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社区*区**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加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8********,*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局**林场****区**号,住址同上。2012年8月29日因犯有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2月2日服刑期满被黑龙江省华山监狱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正刚,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8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三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盼稳,男性,200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2004********,*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农场***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方正刚、张三华、何盼稳六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底,被告人郭良从河北省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在武汉市郭良联系到上线微信昵称为“天道”的人,在“天道”的统一安排授意下,又纠集被告人文云峰、孙加宾等人一起帮助境外诈骗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23年6月7日,被告人张三华在网上与上线联系后,按照上线安排于2023年6月8日到达武汉市蔡甸区权利一路凤凰城二期西门,被告人孙加宾在小区外将张三华接到该小区18号楼二单元2802室,被告人郭良使用张三华的手机登录手机银行操作进行转账洗钱活动,后张三华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郭良又用言语威胁张三华要求其解锁银行卡,声称是张三华联合其他人冻结了银行卡。被告人张三华将自己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241212********)提供于郭良、文云峰、孙加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款转账,该卡流入资金19笔,流入资金金额共计635433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王某被诈骗案”、“范某某被诈骗案”、“郑某某被诈骗案”、“曹某某被诈骗案”、“吴某某被诈骗案”、“方某某被诈骗案”、“康某某被诈骗案”、“王某某被诈骗案”、“文某某”被诈骗案)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581332元。2023年6月10日,被告人张三华在其父亲陪同下前往黄石市公安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公安分局韦源口派出所投案。


另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12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楚天雅苑小区,任某某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7393********)、冉某某将自己名下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241231********)提供于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款转账。任某某尾号****银行账户流入资金11笔,流入资金金额共计28526.1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黄某被诈骗案”、“吴某被诈骗案”)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9053元;冉某某尾号****银行账户流入资金34笔,流入资金金额共计83586.1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张某某被诈骗案”、“张某被诈骗案”、“钱某某被诈骗案”)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10435元。


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在实施以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期间。郭良负责操作卡主银行账户收款转账并用“纸飞机”软件和境外诈骗犯罪份子联系;文云峰按照郭良安排提供自己身份信息登记房间、租车,同时订外卖、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孙加宾按照郭良安排接送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取外卖等。被告人张三华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郭良、文云峰、孙加宾。被告人文云峰、张三华获利各500元,被告人孙加宾获利3000元。


另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7日被告人方正刚因生活拮据,在“陌陌”上联系到收银行卡的人,在商议好报酬之后,其从云南省曲靖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2023年6月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湿地公园附近,方正刚将自己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卡号:62261911********)提供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收款转账。该银行卡当日流入资金32笔,流入资金金额共计353893.23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王某被诈骗案”、“陈某某被诈骗案”、“朱某某被诈骗案”)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27855元。方正刚获利共计6000元。


2023年6月6日,被告人何盼稳在其朋友方某的介绍下,决定通过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跑分”洗钱赚取获利。随后从湖北省黄冈市前往江西省九江市,通过一个叫梅某的人联系上线,又驾车到达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2023年6月8日被告人何盼稳将自己名下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241212********)提供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收款转账。该银行卡当日流入资金32笔,流入资金金额共计1210962.76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王某被诈骗案”、“吴某某被诈骗案”、“黄某某被诈骗案”、“程某某被诈骗案”、“金某某被诈骗案”、“刘某被诈骗案”、“张某某被诈骗案”、“张某被诈骗案”、“钟某某被诈骗案”、“高某某被诈骗案”、“候某某被诈骗案”)的电信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609462元。犯罪嫌疑人何盼稳获利共计4000元。何盼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向公安机关退回非法获利4000元,并将被害人王某转到其银行卡上60934元全部退还到被害人王媛的银行卡上,获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冉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陈某某、朱某某等26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方正刚、张三华、何盼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提取笔录:张三华、任某某、冉某某辨认笔录,张三华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方正刚、张三华、何盼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三人联系张三华、任某某、冉某某三人提供各自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收款转账,张三华、任某某、冉某某三人所提供各自名下银行账户流入资金金额共计747545.2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600820元;被告人张三华将自己名下尾号****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提供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收款转账,该银行卡流入资金金额共计635433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581332元;被告人方正刚将自己名下尾号****民生银行账户提供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收款转账,该银行卡流入资金金额共计353893.23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27855元;被告人何盼稳将自己名下尾号****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提供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收款转账,该银行卡流入资金金额共计1210962.76元,涉及被害人报案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共计609462元。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张三华、方正刚、何盼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方正刚、何盼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张三华、方正刚、何盼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良2022年3月23日因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华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三华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郭良、文云峰、孙加宾,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盼稳到案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被害人被诈骗损失,获得了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加宾2012年8月29日因犯有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郭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文云峰、孙加宾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盼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华、方正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检察官李伟

2023年10月11日


  
  • 没刘海照样拽i
  • 发表于:2024/2/26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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