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邓某(在校大二学生)的朋友王某询问邓某是否愿意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其过账,邓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王某接收转账。
期间,邓某又找到谢某等人让其组织同学收集更多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
邓某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陆续为诈骗人员转账“洗钱”,并从中抽取6%-12%左右的佣金。
邓某接收谢某等人过账的诈骗金额高达259万,后将诈骗款转账至王某指定的账户共计218万元。
邓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为诈骗人员转账,转账金额为2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邓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为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