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二条: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第九十九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现公布全县逾期未审验驾驶人名单,请名单内驾驶人抓紧时间到就近车辆管理所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审验学习教育基地进行学习,特此通告。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