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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两男子破坏军婚,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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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7/31 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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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南都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2起破坏军婚犯罪。


钱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务工人员。


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陈某亦参与钱某婚庆车队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帮助钱某贷款购车。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陈某是陈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学父、母亲。
用户171549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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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报警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后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钱某提出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的辩解,围绕钱某能否认定“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钱某与陈某在何处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二人生活和经济等方面关联关系的证据。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走访询问二人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人员,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
  • 一是陈某亲人发生事故、儿子住院均由钱某出面处理,钱某与陈某家人关系密切走动频繁;
  • 二是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参加家庭聚餐,而钱某则时常与陈某外出购物;
  • 三是陈某参与钱某车队经营,并为钱某购车提供经济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长达三年内在生活上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期间二人生育二子,导致军人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督促侦查机关尽快立案。


(二)审查起诉


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钱某虽然承认与陈某通奸,但是辩解称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陈某与丈夫张某的矛盾才是离婚导火索。


为高质效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钱某加强释法说理,进行认罪教育转化;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访问,及时跟进了解被害人张某归队后的心理状况,听取其本人及所在部队意见。针对被害人张某流露出的负面情绪,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其所在部队联络人,积极开展心理安抚。经过教育,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8日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韩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男,个体人员。


被害人赵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赵某与施某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被害人赵某得知上述情况,约见被告人韩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所属部队指派人员两次告知韩某破坏军婚后果,但韩某未听劝阻。同年9月23日施某离家出走。次日,韩某与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赵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赵某转业待安置期间,韩某与妻子离婚,并与施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堕胎一次。


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韩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2021年9月21日赵某报警后,本案因证据问题一直处于在办状态。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将本案反馈至派驻检察官,并同步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函。同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并以固定韩某与施某共同生活痕迹为主要侦查方向,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重点调取韩某与施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固定涉案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微信信息8730条、交易记录1554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二)审查起诉


因本案影响较大,办案单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赵某和部队法律顾问意见,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三)军地协作


为进一步了解本案对赵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经赵某所属部队同意,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了解到赵某将于2022年4月退役。为确保赵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检察机关与部队共同对赵某进行思想疏导,为赵某全面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在赵某退役后,检察机关与赵某所属部队官兵座谈,为赵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法律宣讲,并通过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座谈,完善涉军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是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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