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刑诉〔2022〕340号
被告人王磊,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2********,*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吸***于2022年1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送至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所强制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9月28日被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容留他人吸***罪,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磊多次到陆良购买***品小马,买回后邀约吸***人员伏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一同到其在师宗县凤竹路租房处旁边的原租住的铁皮房内,使用自制吸***工具和上述人员一起吸食***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伏某某、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徐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及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邀约吸***人员伏某某、张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到自己原租住的一间铁皮房,自制吸***工具和上述人员一起吸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