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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专项整治丨关于在全市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铭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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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1
  • 发表于:2023/6/21 8:50:38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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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货车非法改装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总质量3.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中型自卸货车在生产、销售、检验、维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箱(厢)、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二)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

(三)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

(六)严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法改装货车;

(七)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八)货车装载高度高于标准货厢的违法行为;

(九)擅自加装货车钢板弹簧片的违法行为;

(十)非自卸车擅自加装自卸装置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从严查处

2023年4月7日至11月30日,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从严查处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企业(个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1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之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开具《责令恢复车辆原状通知书》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整治行动,自觉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阻扰行政执法,不得强行冲卡、拒绝检查和阻碍执法,否则,将被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及“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0874-8079335(市公安局)

0874-33169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874-3519666(市交通运输局)

123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

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呈栀
  • 发表于:2023/6/21 9:57:07
  • 来自:云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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