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表示自己已经积极在补种树木,一定会尽力完成被占用林地的生态修复。
鉴于被告人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林地减少,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代表社会公众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一、被告人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对其非法占用的公益林就地完成生态修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逾期不能恢复或者恢复不合格,则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8208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武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