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钱一(化名,已死亡)到陆良县某景区钓鱼时,怀疑其摩托车损坏系景区看管人员所为,到景区职工宿舍质问未果。随后,景区人员付某、郑某、皮某听到有人踢门,三人手持钢管、橡胶棒到景区售票平台,看到钱一从售票处出来后,便用钢管、橡胶棒对钱一实施殴打,致使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付某、郑某、皮某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等。
案发时,皮某系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该景区的后勤和管理;郑某系陆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材料保管;付某为陆良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陆良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范某、财务负责人均为高某。付某登记为陆良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钱一的亲属遂诉至陆良法院,要求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连带赔偿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