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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一男子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

  • 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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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7 17:59:47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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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面子
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
却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自己却最终身陷法网

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近日,陆良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迅速侦办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案件,依照新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

2023年2月14日,中枢派出所民警通过断卡线索核查发现,辖区居民赏某银行卡资金流显示异常,反复有资金转入转出,极有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涉诈金额达八万六千余元,民警随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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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发现,赏某2023年1月到广东省惠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民警通过联系及时将其传唤至陆良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赏某交代,其在工作期间认识了一起工作的工友王某。一天,对方谎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使用,想借别人的卡给家里转帐,由于碍于面子,赏某便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借给王某使用。自己也不清楚王某会将卡用于违法犯罪,现在十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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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赏某将自己的卡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赏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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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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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高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误入犯罪歧途,最终害人害己。对于他人借自己的重要证件,不要碍于情面,要核实清楚,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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