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案款,申请人也不抱希望了。然而,郭法官并没有放弃,终于峰回路转,找到突破口,将执行“死案”盘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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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两位申请人来执行局处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为王某。此时,王某已被师宗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这两笔借款均系王某多年前与前妻建盖农村住房所借,现王某因年纪大且身体不好,生活十分困难,无力偿还该借款。
“法官,这个钱我们也不抱什么希望,请你们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行了。”两申请人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早已不抱希望,只想通过这种方式惩罚一下王某。
听完申请人的想法,郭法官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心想这个案子一定不能这样就算了……
在案件陷入困境,一筹莫展之际,一位女子找到了郭法官,女子声称其系被执行人王某的继女,来法院的目的是了解一下案情。
郭法官对该女子的到来,是既高兴又担忧。说实话,他无法预知该女子的到来是否能对案件有所帮助,但是第三人的出现,不管怎么说,都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于是,郭法官与王某的继女交谈了近半小时后,该女子主动提出替继父还钱,但请求申请人适当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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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签字
郭法官见本案执行有了转机,随即组织申请人与该女子进行和解。最终,该女子替继父缴纳案款6万余元,双方达成和解。
就这样,郭法官将两个执行“死案”执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在执行拘留期间,他人代其履行也可视为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依法对王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