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刑不诉〔2022〕176号
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方**,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77********,*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3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0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方**驾驶云D*****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陆良县城驶往板桥镇大桥村委会,当其驾车沿兰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马线K2432+420米处时,其所驾车车头左侧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云D*****号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方**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建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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