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从富
执行案号:(2015)西法执字第1850号
执行依据:(2014)西法刑初字第902号
公民身份号码:
513024********3350
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郭家凹村委会小龙口一组9号。
悬赏金额: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给予悬赏金按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的10%奖励。
申请执行人李少军与被执行人程从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山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刑初字第9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从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程从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西山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871-68104561 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