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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两男子被抓,事发KTV、饭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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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24 9: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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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6月12日被减刑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9********,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2021年2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至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先后多次组织李某某、母某某、何某某等人在陆良县召夸镇德才艺洗煤厂、祥和饭店、东鹏KTV等地以“腌酸菜”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不予划分主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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