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6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6月13日19时许,陆良县公安局召夸派出所民警曹某某、辅警袁某某到陆良县**镇伊欣园饭店门口处置张某某醉酒滋事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民警曹某某、辅警袁某某进行推搡,并对民警曹某某进行抱摔,致使民警曹某某腿部、脖子等处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