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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判了!陆良这名男子多次犯这事被捕

  • 呈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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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16 9:49:01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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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街**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6月1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4年11月17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品罪移送审查起诉,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8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在陆良县城内先后向熊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郭某、史某某等人贩卖***品海洛因约198.38克。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贩卖***品,由方某某负责提供***品零包、介绍吸***人员,许某某负责以100元每个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获利二人平分。后方某某介绍郭某、史某某等人从许某某处购买***品。2019年10月24日,许某某将贩卖***品海洛因零包获得的***资1500元转给方某某后,方某某再次提供***品海洛因零包给许某某贩卖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品海洛因零包51个。经称量、鉴定,查获的***品为海洛因,净重4.38克。

2.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每克***品海洛因4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熊某某贩卖***品海洛因共计163克。

3.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每克***品海洛因3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品海洛因共计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品海洛因4.38克;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6.搜查、检查、扣押、取样、称量、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品海洛因198.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华

2021年3月19日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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