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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一男子非法倒卖烟草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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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1/4 8: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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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铁检公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肖**,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0日,因本案重大复杂、确有羁押必要,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重大复杂、确有羁押必要,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开远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2010年7月2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执行。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0日,因本案重大复杂、确有羁押必要,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重大复杂、确有羁押必要,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肖**、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肖**、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欲将他人存放于赵某文家中的烟丝运输至外地销售。后,肖**与福建老板“胖子”(在逃)联系后,“胖子”安排宁**与肖**联系运输烟丝事宜。4月27日晚,李**联系赵某文、赵某飞二人驾车将他人存放于赵某文家中的烟丝运输至富源县**镇;宁**安排邹某某驾驶车辆从曲靖市陆良县将“胖子”的另一批烟丝运输至富源县**镇,同时,宁**又通过某货运手机软件联系了货车司机曹某某、闫某某驾车前往富源县**镇拉涉案烟丝。在将涉案烟丝装车后,以李**驾车在前面探路,货车在中间,肖**驾车跟在货车后的方式往富源方向行驶,2020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该批烟丝在富源县**镇**村超限超载站被查获。经称量、鉴定,被查获的285袋烟丝,共计净重7023公斤,价值人民币428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李**、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李**、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李**、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竹君

2021年4月1日

来源:12309

陆良一男子非法倒卖烟草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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