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Z70号
被告人梁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梁红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村**号。
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梁红坤因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由澜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5日对其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6月14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坤、梁红坤涉嫌运输***品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1年3月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坤使用连信与境外***贩阿某某(在逃)联系购买***品。之后二人约定2020年10月31日由阿某某负责安排他人将***品送至昆明交易。2020年10月31日早上,被告人梁坤邀约被告人梁红坤共同驾驶云******越野车从曲靖到昆明交易***品。当日17时30分二人驱车到达昆明黑龙潭公园,梁坤下车与送***品的男子(在逃)验货交易,梁红坤在车上等候。期间梁坤因购买***品的资金不足向梁红坤借款,梁红坤微信转账给梁坤1.9万元。二人拿到***品后驱车离开时遇到民警检查,梁红坤急速倒车逃跑,后因与民警的支援车相撞,二人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备箱查获红色颗粒状***品4包,净重2287克,经鉴定,送检的红色片剂状***品4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4.4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2287克及涉案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坤和梁红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坤明知***品仍购买、运输,被告人梁红坤明知梁坤到昆明购买***品仍帮其运输,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品罪追究被告人梁坤的刑事责任,以运输***品罪追究被告人梁红坤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梁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红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