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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两男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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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26 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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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陆良县**局**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街道**街**号**号,现住陆良县**街道**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21年1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20年5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陆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案依法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因非洲猪瘟,国家农业农村部规定生猪不能跨省调运。期间,韩某某等人找被告人陈某甲帮其购买了101头生猪准备从陆良县销往广东省,并给付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由其办理相关检疫手续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找到时任陆良县**局**所**被告人杨某某,让其想办法办理检疫手续,并付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模板,伪造了一份《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将一刻章人的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甲,由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该人刻了一枚“曲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专用章”,加盖在上述报告书上。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工作电脑上将办理跨省调运肉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联变造为103头生猪跨省调运信息。2019年8月26日凌晨,承运人罗某某持上述《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陆良县运输生猪101头至罗平县境内时,被罗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拦截查获,后该批生猪被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告人陈某甲给予的6000元人民币退还被告人陈某甲。经价格认定,该批生猪共价值人民币308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乙、韩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作虚假的证明,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杨某某,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陈某甲,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属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1年3月26日

源:12309

编辑:喜喜

陆良两男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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