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皮自会,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自会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皮自会及其子皮某某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15万元人民币未按约定还款(其中皮自会借款5万元,皮某某借款10万元),周某某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4月8日,在陆良县同乐社区卫生院门口,周某某的舅子郑某某等人在要债过程中将皮某某打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医疗费用共计2912.3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皮自会及其子皮某某也未依法向被害人主张权利。至2019年8月,被告人皮自会得知周某某因其他案件从陆良县看守所释放后,便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某,以周某某指示郑某某打伤其子皮某某为由,若不私了就要让周某某再进看守所相威胁。2019年8月23日,周某某被迫答应不再向被告人皮自会及其子索要15万元的借款,并支付10万元的赔偿,共计25万元人民币,并于当日签订协议支付10万元赔偿款。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潘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皮自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皮自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