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陆良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陆良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陆良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项目拟征收小百户镇小百户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小百户镇兴仁村民委员会第四、第五村民小组,小百户镇北山村民委员会;中枢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三、第四居民小组,中枢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中枢街道真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十一居民小组,中枢街道窑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陆良县大莫古镇太平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大莫古镇大莫古社区居民委员会小莫古居民小组,阿油堡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土地面积为27.9943公顷,农用地为27.3544公顷(其中,耕地<旱地>13.1439公顷,园地9.3202公顷,林地3.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1.8249公顷),建设用地0.6319公顷,未利用地0.0080公顷。详见《陆良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1)。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陆良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项目涉及3个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区片补偿标准为:6.8000万元/亩,Ⅱ区片补偿标准为:5.7300万元/亩,Ⅲ区片补偿标准为:4.8000万元/亩。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陆良县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1)。
本项目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执行。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陆良县2020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报告》(附件1)。
具体安置方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1年11月21日—2021年12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陆良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1.公告发布之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被征地农民大会,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规定,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如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请在公告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联系人及电话:陈智林,13577416513,联系地址:陆良县中兴北路173号)。
特此公告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