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2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乐清市**街道**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乐清市**街道**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乐清市**镇**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乐清市**街道**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乐清市**镇**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予以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邀约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等人在陆良县鑫城小区租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诚信APP”群,分工合作,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9月5日被民警当场查获,累计赌资达483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账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手机等物品;5.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陆某甲、陈某甲、陆某乙、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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