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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一人死亡!陆良一面包车与牵引车相撞...

  • 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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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17 8: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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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5日20时20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陆良县西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响线K8+450米处时,其所驾车车头与在西响线路面上指挥王某某驾驶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云*****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西响线东侧道路由东向西倒车的计某某相撞,造成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8日死亡、云******号小型面包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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