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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变态!陆良一男子连胸罩、内裤都不放过,这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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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11 8: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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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李石良,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32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室。被告人李石良曾因侵犯隐私,于2019年7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20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石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告人李石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石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石良于2021年2月至5月期间,至苏州市相城区**镇盗窃作案5次,具体分述如下:


2021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李石良至在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小区**号南面被害人雷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处,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雷某某晾晒在出租屋门口的女式胸罩1件。


2021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李石良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小区**号被害人孟某某高暂住的出租屋处,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孟某某晾晒在出租屋门口的女式内裤3条、女式胸罩2件及女式背心等衣物。


2021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李石良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浜**号被害人赵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处,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晾晒在出租屋门口的女式胸罩1件、女式内裤3条


2021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石良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浜**号被害人石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处,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石某某晾晒在出租屋门口的白色女式胸罩1件、女式内裤2条及若干袜子。


2021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石良至苏州市相城区**镇**浜**号被害人印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处,采取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印某某晾晒在出租屋门口的蓝色女式胸罩1件、白色女式内裤1条、粉色女式内裤1条。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女式内裤、胸罩、袜子等共47件。

被告人李石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女式内裤、胸罩、袜子等共47件(均系照片);

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印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石良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石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1年9月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石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石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石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石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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