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王子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子龙涉嫌贩卖***品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王子龙在陆良县城、陆良县板桥镇等地多次向吸***人员计某甲、方某某、查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计某乙等人贩卖***品海洛因。2020年11月4日被抓获时,查获贩卖剩下的***品海洛因共计净重6.3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吗啡、可待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王子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计某某、方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称量、扣押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龙违反国家***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