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到公安机关进行飞行活动申请(申请办理地址:陆良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312办公室,联系电话0874-6216515)。
二、“低慢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
三、未经批准,严禁“低慢小”飞行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军用、民用(含水上飞机)和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和输油气管道沿线;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四)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五)车站、码头、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六)政府或公安机关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COP15期间不得携带无人机前往昆明。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陆良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