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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知

信息来源于:陆良在线 发布时间:2012/5/11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县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一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办证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办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登记。

四、年检审验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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